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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洛阳一建筑公司诉洛阳一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按照招标合同重新决算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决算支付工程尾款11.2万余元。
2005年3月1日、4月5日被告与原告经私下运作,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将项目中的6栋楼发包给了原告,合同价770余万元。为了完善手续,2005年3月4日被告又对该项目象征性的公开招标,原告以远远高于所签合同的价格投标,并顺理成章的中标,取得了中标通知书,书中载明的价格近一千万元,高于此前所签合同约30%。工程完工后,双方仍按原合同770万元进行决算,并确认97%工程款已结清。决算后,原告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涨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中标通知书重新决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后,被告又进行了邀请招标,并最终确定原告中标,但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已进行决算,双方的决算意见真实,应以此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洛阳某建筑公司要求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决算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仍按原合同的决算结果执行。
上一信息:认为转让性质模糊 受让人起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