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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女)与邹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0月30日生下儿子邹某某,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唐某要求离婚,但是男方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且放弃孩子抚养权,女方不同意,2015年6月唐某找到律师,委托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唐某(女)与邹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0月30日生下儿子邹某某,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唐某要求离婚,但是男方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且放弃孩子抚养权,女方不同意,2015年6月唐某找到律师,委托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唐某,听唐某陈述了全部案情,为其提出了如下咨询意见:1、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唐某与邹某在2014年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约定邹某的母亲拥有该房屋50%的产权,唐某、邹某分别拥有该房屋25%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唐某应该至少可以获得该房屋的25%的产权,男方净身出户的要求不合法;2、由于小孩邹某某不满两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离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是判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监护、抚育,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因此小孩判给唐某的可能性很大。3、关于孩子抚养费,邹某在某美容医院工作,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左右,因此可以要求邹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
【律师措施】
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尽快结合案件的情况起草民事起诉状,当天就搜集到证据材料,下午由唐某签字确认,第二天就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成功后,律师再马上到重庆市江北区房管所查询邹某的房产信息,看其是否还有其他房产或者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开庭审理】
2015年7月24日上午,本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邹某坚持双方感情未破裂,因此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以后再行起诉。
【办案体会】
在离婚案件中,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法院也始终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因此很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都不会成功,除非另一方有如下法定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宪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因此只要想离婚最终都是可以离婚的。女方在婚姻中始终处于弱势群体,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多咨询律师,特别是要学会运用《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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