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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二次入狱,女方要求离婚律师必须赢诉

发布日期:2018-5-1 22:59:04 来源:未知

原告肖某与被告胡某在2004年生下儿子胡小,因为生下胡小时双方均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在2007年4月4日才领取结婚证,婚后男方不务正业,已经二次入狱,女方这些年一直是一个人在操持家务,现女方要求离婚,于2015年7月原告找到律师,委托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原告肖某,听肖某陈述了婚姻状况,被告父母不仅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女方赔偿。律师在听取了案情介后,为原告做出了如下分析意见: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中,被告已经二次入狱,并且第二次是吸毒后酒驾,因此基本符合离婚的法定是由。2、关于是否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并且一致在为家庭做贡献,因此被告父母要求原告赔偿没有法定理由;3、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因为被告婚后基本被关押在监狱,原告挣得钱都已经用于生活开支,因此双方没有存款、房产等,但是被告因为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因此原告可以要求分割。4、关于孩子抚养权,由于被告基本都在监狱,因此孩子都是原告一人带大,因此由原告继续抚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被告应该支付抚养费。

【律师措施】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尽快准备材料到法院起诉,因为原告的户口在合川,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于被告在监狱服刑的案件只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因此律师积极找到原告实际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居委会,要求其为原告出具居住证明,最后在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及结果】2015年8月27日上午,原告肖某的起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监狱法庭开庭。被告及其父母均到庭参加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离婚。

【办案体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本案当事人的离婚理由符合法定要求,因此一次判决准予离婚,唯一的难点在于能否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立案,对于此类离婚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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