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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5-1 20:58:55 来源:未知

张某某系重庆某大型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购买了社保。

2012年7月,张某某乘坐同事摩托车外出安装空调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腿受伤膝盖受伤。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向社保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在法定的时间下达了张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书,随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张某某为玖级伤残。因为张某某伤到了膝关节,经过住院治疗后,行走仍然很困难。张某某找到我们咨询伤残等级,我们认为其等级应该更高且时间紧迫。该委于2013年5月,认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伤残。为张某某多争取了6万左右的合法利益。

律师评析:职工受到工伤,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应该尽快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过了法定的期限,初次鉴定结论就作为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受伤职工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遇到障碍,甚至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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