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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情致“小三”生三胞胎 被索要14万元

发布日期:2018-5-11 12:08:33 来源:成都商报

与同学相恋,并怀上三胞胎,原本是件喜事。但如果是段婚外情,那就另当别论了——汪虹就遇到这样的事。两人的感情不仅中止,而且还为三胞胎的生育费、抚养费等问题,闹了上法庭。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享受婚生子的同等权利,但产检、住院、生育费是否该双方共同承担?近日,金堂法院参照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问题及公平原则,判决孩子的父亲刘轩与汪虹共同承担此部分费用,加上三胞胎的医疗费,刘轩共计支付汪虹50205.83元。

婚外情生下三胞胎

2015年7月,在成都上班的汪虹和高中同学刘轩走到了一起。那时,刘轩还在外地工作,每个月到成都和汪虹一起住几天。直到2016年2月,汪虹发现怀孕时,刘轩才吐露自己其实已经结婚,还有一个儿子。汪虹认为刘轩欺骗了自己,但刘轩说他是与前妻“分手”后和汪虹谈恋爱的。刘轩口中的“分手”,其实是和前妻自行签下了一纸离婚书,并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16年10月,刘轩才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刘轩希望汪虹把孩子打掉,汪虹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三胞胎,内心不舍,执意要生下孩子。此后,两人便断了联系。怀孕34周时,汪虹早产,三胞胎女儿一出生,就被送进保温箱,三个孩子分别在医院住了8天、11天、20天,开销较大。加上汪虹前期的孕检、住院生产等费用,汪虹大约算了下,自己一共花了约14万元。

汪虹要求刘轩承担这些费用,并持续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刘轩认为是她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即便给钱,也只负责孩子的部分,不认可汪虹自己生产检查的花费。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汪虹将刘轩诉至金堂法院。

25岁小伙有4个孩子

2016年10月,金堂法院立案后,刘轩申请了亲子鉴定。经鉴定,三胞胎确为刘轩子女。1993年出生的刘轩,至此已经有了4个孩子,但没有一个和自己共同生活,因此在法庭上,刘轩表达了想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想法。

法院认为,二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共育了三胞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个案子中,三胞胎尚在哺乳期,暂时随母亲生活比较合适。此后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还有争议的话,可以在出现新的情势变更事由后,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本案承办法官卢万表示。

汪虹要求刘轩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个数额。综合考虑后,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共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为汪虹怀孕期间检查、住院生产的费用约6万元,汪虹要求刘轩全部承担,遭到刘轩拒绝,刘轩表示已多次让汪虹打掉孩子,是汪虹不顾反对坚持生下的。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就同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此外,双方也应当且能够预见到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行为,有可能带来一系列后果,这些后果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生育孩子必然要经历备孕、怀孕、妊娠、产后恢复等阶段,住院检查、妊娠花费也在情理之中,这些费用应当视为原、被告共育子女所花费的共同债务。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此外,卢万认为,原告作为母亲生下三胞胎,从公平的原则出发,由双方一起分担这笔费用也更为合适。

最终,关于三胞胎医疗费、门诊费、药品费及原告检查生产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刘轩支付原告汪虹50205.83元。“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但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孩子(即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法律上对这三胞胎的生活费、医疗费有明确的适用规定,但对于产妇自身的花费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本案审判的难点所在,也是同居关系潜在的风险之一。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并为这种后果承担责任。”卢万说道。(文中汪虹、刘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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