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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况某与前女友赵某有感情纠葛,两人分手后,况某一直无法找到赵某。
2017年1月5日晚,况某和朋友罗某一起来到一家手机店,让自称能查他人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手机店老板帮忙,查赵某的暂住地,并给了手机店老板2000元好处费。收下钱,手机店老板当即联系了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詹某,詹某同意帮忙。
罗某证实,当时手机店老板称只要有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就可以查。那2000块钱也是况某临时去ATM机里取出来的。手机店老板则称,他第二天把赵某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用手机短信发给了詹某。不一会儿,詹某就用手机发来了赵某的暂住地具体地址。当天下午5时许,况某一个人来到手机店,把赵某的住址信息用纸笔抄写下来,走了。
据了解,詹某是利用当天在派出所大厅值班的机会,使用其他民警插在值班大厅的电脑主机上的数字证书调取的相关信息。查询到信息后,詹某用手机拍了相关内容并以彩信的方式发给了手机店老板。除了赵某的住址,詹某还提供了赵某的开房记录。
詹某事后供述称,他当时不知实情,手机店老板讲的是“朋友老婆找不到了,很着急,帮忙查一下信息”。詹某称他并没有想到,况某拿着纸条、带着水果刀来到赵某的暂住地,并持刀将其杀死。
2017年5月19日,詹某投案。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他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詹某向赵某家属补偿10万元,获得了家属的谅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詹某私自将公安机关内部网络中登记的公民个人轨迹电子信息提供给他人,直接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詹某具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2018年4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6日,杀人的况松已被终审判处死刑,手机店老板则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