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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依法予以判决。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执行。法院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逃避履行时,可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实行强制措施,保证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强制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在有关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包括裁定、调解)生效后,如果男方无理不自觉履行义务,如拒付扶养费、阻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女方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婚姻家庭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已生效的。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如案件正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不生效,当事人不能就一审判决要求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另一方当事人无故不自觉执行的情况下提出。当事人自觉执行,不存在强制执行。
(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从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超过一年的,不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4)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关财产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能够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而不能执行被申请人的人身。所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强制执行,如子女抚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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