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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强于1979年10月结婚,生育一子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方面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结婚多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1996年被告在邻居离婚纠纷时,趁虚而入,与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现场抓获,从而更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7年4月被告丁某强伪造原告刘某签字,将位于涪陵的房产,瞒着原告卖给了他人。原告为此提出离婚,被告写下“保证”。但此后,被告并未改正,由于被告有酗酒恶习,每次喝醉后回家总是对原告污言谩骂,让人实在无法忍受。近年来,双方更是从各睡各,发展到分灶吃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刘某芬委托王兵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代理意见:
1、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结婚到现在虽然有三十多年,但其中闹离婚也有十余年。在如此长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并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被告于1996年与邻居出轨,被现场抓获后,更是严重伤害了本已不多的夫妻感情。原告10多年来多次要求离婚,被告为此写下《保证》,但被告并未有所改变,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缓解,反而继续恶化,婚姻关系已无维持的必要。
2、原、被告已实际分居多年。原告丁某从单位退休后,即离开涪陵到主城区母亲家独自居住。为挽回破损的婚姻,原告拿出独自在外打工的钱,买下江北的房屋。为将儿子的户口迁到重庆,又出资买下位于九龙坡的房屋。但原告为家庭作出的努力,并未得到回报。被告伪造原告签名,瞒着原告将原告在涪陵的房改房出售给他人,且未将卖房款拿回家。被告的所作所为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伤害,为了防止房屋再次被私自出售,原告虽然入住了江北的房屋,但也处于同室分居的状况(女方住卧室,男方住客厅),其后更是发展到分灶吃饭。更恶劣的是,被告将原告居室的灯下掉,将电器的插头拔掉,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原告在外打工劳累一天,回家之后不但没有家庭的温暖,没有正常的夫妻交流,反而要忍受被告的辱骂。在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原告忍无可忍离家出走,再次居住在外,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3、代理人王兵律师接受本案后,因考虑双方年龄较大,也曾多次进行劝解,要求协商和好,但在原告丁某芬的坚决要求下,已无和解余地。代理人王兵律师认为,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丁某芬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判决结果:法院开庭并主持调解,但双方确实已无和好可能,最终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上一信息:离婚律师为成功为黄某某诉讼离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