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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90后,在2013年4月1日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位于九龙坡区的重庆市某某铁艺加工厂从事焊工工作,经过公司简单培训后上岗工作,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800元,每月工资通过公司财务领取现金,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多到晚上6点。
2014年6月1日下午5点40左右,李某在厂内用航车吊脚杆架子,架子突然脱落掉下砸中右手食指。随后单位的负责人将其送到恒生手外科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手指近节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李某住院14天,医药费由单位支付。李某出院后,未到单位上班,李某每个月到单位领取不到一千元的生活费。
2013年7月初,李某律师事务所咨询,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欠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且由于李某上班时间较短,且性格比较内向,与其他同事基本无交流,所以也无法找到两名见证受伤过程的证人。该案件陷入了僵局,承办律师经过与李某协商后,建议李某回原单位继续上班。2013年9月,李某回到单位继续上班,很快李某找到了当时在场的同事,经过承办律师做工作,有两名同事愿意做证。在2014年1月,因李某要二次手术,承办律师利用该机会,再次获得了关键性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随后承办律师启动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社保部门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很快拿到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律师评析:很多小型单位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降低成本,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受伤,想要获得工伤理赔往往缺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受伤前后,劳动者未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或是有意识却无从下手,导致受伤职工维权路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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