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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孔某驾驶渝A1234重型自卸货车沿金渝大道往汽博方向行驶,与正在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孔某车辆部分受损。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被送往合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9天,产生医疗费149964.73元。医院出具诊疗证明书,载明,李某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
重庆XX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李某因外伤致轻度智力缺损,伤残程度为七级,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2、李某后期医疗费约为人民币14000元。产生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1785元,由李某自行垫付。李某及其家属找到孔某,要求其作出赔偿,孔某以该车系挂靠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且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运营利益享有人是唐某,孔某只是唐某聘请的驾驶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
1.李某该起诉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能得到哪些赔偿?
在仔细全面的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之后有以下观点:
1.孔某系唐某聘请的驾驶员,出事时孔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渝A1234号车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应与其挂靠人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渝A1234号车在太*洋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本案应该起诉唐某、运输公司、太*洋保险公司为被告,太*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唐某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某能得到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赔偿范围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合计416943.73元。判决太*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381162.26元的赔偿责任;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非医保用药13996.47元和鉴定费1785元,合计15781.47元,由唐某负责赔偿。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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