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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证据材料包括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只有在查证属实之后,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一、物证。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为车辆、散落物和遗有事故痕迹的物品等。
二、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称为书证。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是因为其记载的内容与案件有关,其是用本身记载的内容为证明案件事实,且能够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书证一般包括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通行证、出车记录、加油记录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情的人就自己感官感知的事实、情况,在依法接受询问时,向事故处理人员所作的陈述,陈述可以口头,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四、当事人陈述、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述、供述与辩解,是指当事人就其事故发生的经历和所了解的情况,直接向事故处理人员陈述与解释。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事故处理工作的证据之一,是专门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鉴定客体认识,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中的鉴定包括道路鉴定、车辆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验结果所做的文字记录。记录的内容是现场上的客观情况,不得记入勘查人员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单独进行的尸体检验、车辆检验、物体检验等应单独制作笔录。
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等证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随着手机等数码产品的普及,用录音录像等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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